打印遗嘱,缺少这个条件还有效吗?
前面我们已经介绍过,打印遗嘱要有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相似,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字和注明日期,所不同的是,为了避免遗嘱的伪造变造,打印遗嘱要求更为严格,如果打印遗嘱超过一页,则每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都需要签字并注明日期。(详情点击链接阅读:《遗嘱,这样立才有效!》)
这里,通过一个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打印遗嘱的有效性问题。
【基本案情】
A(父)与B(母)生育二子女,即C(儿)D(女)。
2013年,B去世未留遗嘱;2017年,A去世,生前签署一份打印遗嘱。遗嘱内容为,其名下一套三居室房产由其子C继承,其名下现金及存款由女儿D继承。该遗嘱主文系电脑打印,落款处有立遗嘱人A、证明人E(C的同事)、F(C的堂弟)、G(C的配偶)签字确认,签署过程三位见证人(E、F、G)、A、C全程在场。
C、D对于遗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故D起诉,要求双方平分该房产份额,提出A于2015年即患有老年痴呆症,主张该遗嘱无效。法院未认可该份遗嘱效力,判定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
【案例分析】
这份遗嘱为何会被认定无效?
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遗嘱形式,其虽具有方便、快捷、清晰的特点,却也容易成为伪造篡改的利器。相较于自书遗嘱,打印遗嘱机械性较强,故保留被继承人的人格痕迹较弱,对于真意的推定往往更为困难,因而法律对这种形式的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虽然本案中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签署了姓名,但仅有见证人F自认其注明了年、月、日,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未签署日期,故未满足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看似处于不显眼位置的“日期”却为何对遗嘱的有效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 .签署日期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节点
只有清楚地签署日期,才能更为确切地判断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可以判断多份遗嘱时间先后
如订立了多份遗嘱,都属于非公证遗嘱的情形下,则需借助遗嘱签署的时间来认定哪一份为有效遗嘱。
在该案中,由于D提出B患有老年痴呆症,因此该份遗嘱的订立时间对于判断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可或缺。
此外,若想补正形式要件缺失的遗嘱效力瑕疵,则需通过外部证据加以证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属于主张打印遗嘱有效的当事人承担,而基于打印遗嘱本身易于伪造篡改的特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较高的证明程度,才有可能认定该遗嘱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该案中,由主张遗嘱有效的C承担举证责任。由于C所出示的证人证言是其同事、亲属,证明力较弱,因而未能达到证明标准,故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为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被继承人订立遗嘱不仅需要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满足实质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保证生前“所愿”身后“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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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三中院,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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